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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48 |
| 案类 |
政法类 |
| 案由 |
关于加强夜间行车灯光使用管理,严查私装氙气灯的提案 |
| 提交人 |
李达标等10人 |
| 内容 |
理由:现在夜间行车在城区路灯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和在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章现象相当突出,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夜间驾驶车辆,经常会被对面车灯的强远光照得眼光发花,有的甚至暂时性失明,根本看不到前方路面的情况,尤其现在经常有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乱穿马路,行人和非机动车又没有反光装置,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由于这种违章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其他驾驶员的开车质量,但又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有些人在无奈中互相“斗气”对照,更有甚者干脆给自己的车辆调高远光灯泡和违规改装氙气灯,从而使有意的、无知的夜间行车、会车不转换灯光的现象越演越烈。据了解,去年以来我市每天都有100多辆(城区40多辆)新车入户,同时新驾驶员不断出现在路面,肇庆城区已开始步入汽车社会,不文明驾车的行为更显突出。因此,提议加强夜间行车的灯光使用管理,严查私装氙气灯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办法:
一、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加强对夜间行车正确作用灯光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在城市路灯充足的情况下不用远光灯,倡导文明行车、文明用灯的“车德”氛围,并把这一活动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围;
二、请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执法,要求执勤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中尤其是夜间执勤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在车辆检验和路面检查中,发现私自改装氙气灯的机动车,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责令车主恢复合格的车灯;
四、根将灯光使用方面的内容作为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中的必学必考内容;
五、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出租车司机文明使用灯光的规劝教育和管理,开展“文明驾驶员”评选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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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 |
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对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48号提案的答复
李达标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夜间行车灯光使用管理,严查私装氙气灯的提案》(提案48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提案中反映的车主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甚至违规改装氙气灯等情况,在我市确实存在,并已构成我市交通隐患之一。对此问题,我局一直十分重视,并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一、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前照灯的近光和远光光束强度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超过该光束强度或达不到要求的都属于不合格装置。我局在进行机动车注册入户管理时,严格把关,按上述技术标准进行审验,未达技术标准的,一律不准入户。在对机动车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办理其他车管业务需要验车时,检验民警发现可能有私装氙气灯的,将会同检测站(场)的工作人员启用检测设备检测后,依据检测报告作出拆卸氙气灯,恢复原状或放行决定。在日常交通路面管理工作过程中,路面执勤民警查处到车辆可能有私改氙气灯行为时,责令车主送车到检测站通过检测设备确认,依据检测报告结果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理。我局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有私改氙气灯的车辆,实行造册登记,并在日常工作中重点跟踪查处。
二、我局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一直贯彻落实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员的资格考试进行严格把关,促使驾驶人正确掌握和使用灯光的相关知识和技术要求。我局认为,要实现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有力、规范的公共管理措施是必要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对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交通违章行为,如果属于首次违章,且符合违章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条件的,则均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后放行;而对超速行驶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本着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管理原则,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严格处罚。这不但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持我市良好交通秩序的迫切需要。同时,我局也希望能够通过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教育和对交通法规的普及宣传,有效地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三、你在提案中提出的开展“文明驾驶员”评选活动的建议,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适时推出这一评选活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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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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