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案号 |
65 |
| 案类 |
教科文卫 |
| 案由 |
关于支持县级开展环境专项规划的建议 |
| 提交人 |
黄梅芬等13人 |
| 内容 |
随着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在做好发展工业和做好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的同时,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做好环境专项规划,肇庆市已经开展了环境专项规划,但县一级尚未开展,各县作为肇庆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态屏障,做好县级环境专项规划,确定哪些地方可以建设哪些项目,确定哪些地方严禁进行哪项建设,有利于解决发展工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建议:
市政府积极帮助和支持该项工作,特别是资金和技术方面支持县开展环境专项规划,可否以市府名义统一开展县环境专项规划,争取省级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扶持。
|
|
| 答复 |
肇庆市环保局对十一届人大《关于支持县级开展环境专项规划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黄梅芬代表:
您的《关于支持县级开展环境专项规划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环境专项规划并不在《管理办法》所列支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指出“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编制环境规划是指导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2005年省对地级市已作出编制环境规划的要求,市对县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现在,部分县区已经在开展此项工作。至于规划经费问题,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议由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解决。
此复。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
|
| 反馈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