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案号 63
案类 财政经济
案由 关于提高村(居)委干部的工资待遇和解决后顾之忧的建议
提交人 聂雪娇等12人
内容
    随着肇庆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逐步迈向富裕安康,国家公务员的工资逐年提升。村(居)委干部从事基层工作,肩负向广大群众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组织和带领广大村民完成上级各项农村工作任务的重任,但村(居)委干部工资偏低。近年来,尽管在上级领导的关心下,村(居)委干部工资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升到现在的每人每月350元,仍还不到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后顾之忧问题还未解决,分享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一定程序影响村(委)委干部工作积极性。因此,建议:
    1、政府要继续提高村(居)委干部的工资待遇。
    2、村(居)委干部不连任时,就没有财政供给,得不到社会保障,建议政府为每个村(居)委干部购买社保,如不连任,则由其本人续保。
 
 
 
答复

        肇庆市财政局对肇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63号建议的答复

聂雪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居)委干部的工资待遇和解决后顾之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经费来源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国家政权组织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依赖于国家财政,而村民委员会主要来源于村集体和村民自身。村委会成员的工资待遇本质上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事项,所涉资金原则上应由村里财务支出,由村民会议决定。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一些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村委成员的待遇也相对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党委、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帮助改变这一状况,200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5]54号),规定从2005—2007年,对经核定的贫困村按每村每年3万元的资金给予补助,有关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5:1.5的比例分别负担;同年,市委、市政府出台《肇庆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助实施方案》(肇委办[2005]51号),对村干部补贴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保证村干部月补贴不少于300元。市财政积极落实有关规定,每年按标准足额安排资金274万元,确保了各贫困村村委成员的待遇得到保障。据了解,2006年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最高为200元,最低为104元,平均为107元,代表在《建议》中反映其目前补贴为350元,已高于全市标准,并不存在“仍还不到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问题。
    当前,我市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财力相对有限。随着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重大战略目标的提出和实施,各级财政支出压力很大。以2007年为例,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1300万元、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1260万元、农村计生家庭奖励金及基层设施建设205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万元,仅此几项就达3765万元,占了整个可支配财力的相当一部分。在财力紧张、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政府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只能奉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村委会的性质,也根据我市当前的财力状况,我们认为:
    1、无论是继续提高村委成员待遇,还是购买保险,从根本上看,主要还是应依靠村集体自身的力量,只有集体经济发展了,才能建立村委成员待遇、乃至全体村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解决村委成员的后顾之忧。政府财政部门今后将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随着全市经济的发展、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财政将根据实际,尽力帮助村委成员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
    3、由于为村干部购买社保需要有较大的财力支撑,加上目前全省尚无具体的政策和方案,现实中也只有个别经济发达的地区在试行,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建议我市待政策明确后,再结合财力状况统盘考虑。
    关于居委成员待遇的问题,《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肇发[2006]36号)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即“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励机制。要落实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的误工补贴,逐步改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人事部门核定后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统发。除端州区外,其他各县(市、区)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各地应按此规定,制定具体的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办法实施。
    以上情况和意见,恳请各位代表理解和支持,也希望代表们多提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工作的提高。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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